根据《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如下职能:
1、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2、依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 3、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4、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有建议权。 5、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6、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街道预算外收入管理;招商引资和组织工商税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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