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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