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幸福长春”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治理各类大气污染源,着力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长春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提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能力,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快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燃气供应保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用局、市环保局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行节能降耗技术。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2014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房地局
5.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6.加快发展集中供热。以热源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和热电机组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分散供热锅炉并网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7年,实现四环路以内集中供热能力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
7.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不含双阳区)禁止新建每小时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双阳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替代改造。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改用电或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8.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结合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4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全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