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本市城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城乡居民: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参照《长春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5、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