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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通告
来源:长春日报    作者:    时间:2015-05-11 【字体:  】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
(NOX)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新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实行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六项污染物排放2倍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三、下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点减排项目,应当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或者《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脱硝、脱硫设施建设:
 
  (一)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3、4、5号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
 
  (二)吉林宇光能源长春高新热电分公司2015年10月20日前完成3、4号炉脱硫设施和3至7号炉脱硝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 1、2号炉脱硫、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三)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新厂)1、2号机组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四)华能九台电厂1、2号机组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五)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1至6号新型干法水泥窑脱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四、下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重点减排项目,应当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并确保设施全年稳定运行:
 
  (一)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和长春热电发展有限公司6号机组脱硝设施。
 
  (二)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动能分公司6至10号炉脱硫、脱硝设施。
 
  五、下列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重点减排项目工程完成时限要求:
 
  (一)串湖污水处理工程在2015年8月31日前、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在2015年9月30日前、兴隆山(经开北区)污水处理工程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设、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东南污水处理厂和双阳污水处理厂,全年稳定达标运行。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善中控及在线系统,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长春北部(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全年稳定达标运行。
 
  (三)农安县合隆镇污水处理工程,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设。长德新区(米沙子)污水处理工程、九台区卡伦污水处理工程,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建设。
 
  (四)德惠市垃圾处理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九台垃圾处理场和农安县利民垃圾处理场,全年稳定运行。
 
  (五)长春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应当加强污泥处置台账等档案管理,确保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
 
  (六)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德大公司、朱老六食品有限公司、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全年稳定达标运行。
 
  六、下列农业源减排项目的完成时限及要求:
 
  2015年9月30日前,双阳区8家、榆树市144家、农安县150家、德惠市88家、九台区107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企业)完成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减排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榆树市人民政府、农安县人民政府、德惠市人民政府、九台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宽城区人民政府、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