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管理科
1、公务员招录工作 (1)向市人事局提交招录计划; (2)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 (3)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初任培训; (4)试用期满,合格者到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2、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1)干部科调查需求计划; (2)按上级下达分配、安置计划进行分配和安置。
3、人才流动工作 (1)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2)干部科审核有关材料; (3)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经区政府同意后履行调配手续。
4、职称评定工作 (1)全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 (2)基层呈报; (3)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4)上报相关评委会进行审批和报批。 (5)设置岗位
5、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1)个人总结; (2)主考人评鉴; (3)考核组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等次; (5)通知本人; (6)申请复核; (7)复核结果; (8)通知本人。
6、非领导职务评定工作 (1)公布空缺职位和任职条件; (2)部门推荐人选; (3)干部科对个人进行考核; (4)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5)填表,履行相关手续; (6)公布结果(科员职务随时审批)。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参加市、区人事部门举办培训班学习; (2)持学习成绩证明进行登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区人事局登记,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到市人事局登记)。
8、级别确定工作 (1)部门上报个人档案; (2)干部科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二、编制科
1、发文 (1)相关单位向区编办保送材料; (2)编办审核初审意见后,属编办权限的,直接发文;属区编委或省、市编委权限的,按程序上报审定; (3)发文。
2、减员 (1)发生减员单位由人事干部到编制科领取减员审核单,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发生减员单位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对实有人员进行相应核减。
3、落编 (1)由人事干部到编制科领取编制审核单; (2)按要求填写后,办理相关手续; (3)将编制审核单第一联送编制科存档。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备案)工作 (1)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 (2)将相关资料(成立文件、住所证明、行政负责人任命文、资产负责表等)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后,由登记管理局核准发证; (4)在长春日报上公告。
2、年度审验 (1)单位自检; (2)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年审材料; (3)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 (4)对通过年度审验的事业单位在长春日报上公告;
3、法人变更工作 (1)单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并予以公告。
四、工资福利科
1、核定工资工作 (1)新参加工作人员,录(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人员,调入人员,转业干部、复员兵,提职人员核定工资携带:招工表、录聘手续、毕业生考核鉴定表、任免令、聘任手续、调令、增编手续、档案到人事局工资科审核工资;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2、正常晋级工作 (1)到人事局工资科统一填表、审核;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3、办理离退休手续 (1)带个人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到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五、人事争议仲裁科
1、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受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伙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的人事争议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5、案件处理流程:仲裁申请;审查;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调解;庭审仲裁。
六、人才交流中心
1、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1)档案传递接收; (2)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
2、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1)全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 (2)基层呈报; (3)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4)上报相关评委会进行审批和报批; (5)设置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