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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办事规程(其他)
来源:null    作者:null    时间:2007-06-23 【字体:  】 【关闭
一、干部管理科

  1、公务员招录工作
  (1)向市人事局提交招录计划;
  (2)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
  (3)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初任培训;
  (4)试用期满,合格者到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2、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1)干部科调查需求计划;
  (2)按上级下达分配、安置计划进行分配和安置。

  3、人才流动工作
  (1)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2)干部科审核有关材料;
  (3)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经区政府同意后履行调配手续。

  4、职称评定工作
  (1)全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
  (2)基层呈报;
  (3)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4)上报相关评委会进行审批和报批。
  (5)设置岗位

  5、干部年度考核工作
  (1)个人总结;
  (2)主考人评鉴;
  (3)考核组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等次;
  (5)通知本人;
  (6)申请复核;
  (7)复核结果;
  (8)通知本人。

  6、非领导职务评定工作
  (1)公布空缺职位和任职条件;
  (2)部门推荐人选;
  (3)干部科对个人进行考核;
  (4)报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5)填表,履行相关手续;
  (6)公布结果(科员职务随时审批)。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参加市、区人事部门举办培训班学习;
  (2)持学习成绩证明进行登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区人事局登记,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到市人事局登记)。

  8、级别确定工作
  (1)部门上报个人档案;
  (2)干部科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二、编制科

  1、发文
  (1)相关单位向区编办保送材料;
  (2)编办审核初审意见后,属编办权限的,直接发文;属区编委或省、市编委权限的,按程序上报审定;
  (3)发文。

  2、减员
  (1)发生减员单位由人事干部到编制科领取减员审核单,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发生减员单位携带机构编制管理证,对实有人员进行相应核减。

  3、落编
  (1)由人事干部到编制科领取编制审核单;
  (2)按要求填写后,办理相关手续;
  (3)将编制审核单第一联送编制科存档。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备案)工作
  (1)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
  (2)将相关资料(成立文件、住所证明、行政负责人任命文、资产负责表等)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后,由登记管理局核准发证;
  (4)在长春日报上公告。

  2、年度审验
  (1)单位自检;
  (2)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年审材料;
  (3)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
  (4)对通过年度审验的事业单位在长春日报上公告;

  3、法人变更工作
  (1)单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并予以公告。

  四、工资福利科

  1、核定工资工作
  (1)新参加工作人员,录(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人员,调入人员,转业干部、复员兵,提职人员核定工资携带:招工表、录聘手续、毕业生考核鉴定表、任免令、聘任手续、调令、增编手续、档案到人事局工资科审核工资;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2、正常晋级工作
  (1)到人事局工资科统一填表、审核;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3、办理离退休手续
  (1)带个人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到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2)到人事局办公室盖章。  
    
  五、人事争议仲裁科

  1、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受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伙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的人事争议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5、案件处理流程:仲裁申请;审查;立案受理;组成仲裁庭;调解;庭审仲裁。

  六、人才交流中心  

  1、流动人员档案管理:
  (1)档案传递接收;
  (2)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

  2、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1)全区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
  (2)基层呈报;
  (3)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4)上报相关评委会进行审批和报批;
  (5)设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