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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流程(民政)
来源:null    作者:null    时间:2007-06-23 【字体:  】 【关闭

(一)结婚登记

  1、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绿园区户口)提供下列证明: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各1张
  (4)二寸合影照片3张
  (5)离婚者需持离婚证原件

  2、不予登记情况: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结婚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6)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
  (7)非户籍管辖地。

(二)、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需提供证件
  (1)双方单位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2)双方当事人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详细说明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有关协议);
  (3)结婚证;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6)单人二寸照片各1张。

  2、不予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的,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5)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6)越权管辖。

  3、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双方持下列证件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1)户口;
  (2)身份证;
  (3)原登记部门证明;
  (4)结婚证丢失、损毁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二寸合影照片3张。
  4、办理解除婚姻关系证明
  需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身份证;
  (3)原登记部门证明;
  (4)离婚证丢失证明;
  (5)介绍信;
  (6)单人二寸照片1张。

服务程序

  申请结婚或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持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到区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登记处受理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服务时限

  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当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