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维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和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必备条件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以下6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审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备案。 (二)规划审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审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环评审批。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节能评估审查。已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六)开工许可。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明确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新开工项目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7.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8.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初步设计(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此项略)。 9.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10.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2.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3.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1.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 2.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文件(以批次形式征地、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此项略)。 3.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不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4.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批复(除以单独选址形式进行征地的项目外,此项略) 6.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新开工项目档案,实施新开工项目公示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对新开工项目档案更新一次,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将本系统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下级部门的审批手续)统一汇总,并相互送达,抄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每月完成档案更新后,市发改委将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二)召开审批部门联席会议,定期交流和检查。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统计等部门根据每月相互抄送的项目审批手续和统计信息,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批部门联席会议,通过会议查找出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项目审批工作效率。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正常建设秩序。各项目审批部门与相关执法检查机构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联合开展检查。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按法规报送统计数据或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批复内容建设,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由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的项目,待依法完成整改,彻底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复工建设或开始生产。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要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供应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采取“帮办制”、“代办制、”“保姆制”、“集中审批”、“绿色通道”等各种推进手段,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24日 (地方法规) |